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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村内道路维修整治建设项目-补遗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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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类型: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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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四川
源发布时间:2025-04-14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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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村内道路维修整治建设项目/标段施工招标答疑
致相关潜在投标人: 
    ******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关于本项目业绩条件的提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规〔202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提问1:******有限公司请问:满足本项目业绩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近3年完成不少于2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业绩指:2022年1月1日至今完工结算价不低于14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业绩需(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网络截图井加盖投标人鲜章(截图须包含开工日期、交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价,同时人员履约信息需体现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业绩状态为总包已建,以上截图对应项内容须显示具体信息,对应项不得为空白项或无数据,业绩的完工时间、交(竣)工时间、以此截图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应付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截图复印件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限公司违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规〔2024〕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经厅2024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31日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面积、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原则上要求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左右。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含中桥、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及以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为有利于竞争,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有限公司,跟以上川内公司量身定做的,希望业主代理取消所有业绩条件要求还所有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谢谢

答复:一、业绩条件设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且可要求投标人具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近3年完成不少于2个2022年1月1日至今完工结算价不低于14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指标仅针对公路工程的规模性量化标准,且未超过招标项目本身对应指标的合理范围,完全符合细则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设定的规定。同时,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此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质等级之一,且本项目投资规模及工程特性决定了设置业绩要求是必要的,不存在违反"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的情形。 本项目设计中桥一座,桥梁跨径 1*30,桥梁全长 40 米,根据桥梁划分,中桥多孔跨径大于或等于30m,小于100m,单孔跨径大于或等于20m,小于40m为中桥,根据川交规〔2024〕7号文中,对含有中桥或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按照招标控制价的2/3设置业绩金额,符合川交规〔2024〕7号文,符合相关规定。
二、潜在投标人数量满足竞争要求 贵单位提及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的施工单位共计20家,其中四川本地施工单位9家,外省入川施工单位11家。《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本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若按贵单位所说的话就已达20家,已经远超过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充分体现了招标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三、不存在量身定做的情形 贵单位质疑业绩条件是为特定川内公司量身定做,这是对招标过程的误解。招标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项目的技术标准、规模要求等客观因素设定业绩条件,目的是筛选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投标人,保障项目质量和进度。业绩条件中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业绩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存在针对特定企业设定特殊条件的情况。从满足条件的投标人构成来看,既有四川本地企业,也有外省入川企业,充分说明业绩条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四、取消业绩条件将违背项目实际需求 本项目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是基于公路工程施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确保中标人具备足够的施工经验和能力,保障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而设定的。若取消业绩条件,可能导致不具备相应业绩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增加项目实施的风险,不利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也不符合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业绩条件的设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了项目实际需求和市场竞争状况,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提问2:关于对招标文件第二章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要求截图体现安全负责人要求的质疑

答复:在公路项目中必须配备安全负责人的要求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和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说明:公路项目属于“建筑施工”范畴,因此施工单位需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使用计划及调整方式,并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 每增加5000万元,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  
     (具体人数要求以最新版本为准)

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专职安全员:  
     -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 5000万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总结:公路项目必须配备安全负责人的法律依据是上述法规的联动要求。

 

提问3:关于类似业绩要求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异议

答复:一、、业绩条件设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且可要求投标人具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近3年完成不少于2个2022年1月1日至今完工结算价不低于14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指标仅针对公路工程的规模性量化标准,且未超过招标项目本身对应指标的合理范围,完全符合细则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设定的规定。同时,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此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质等级之一,且本项目投资规模及工程特性决定了设置业绩要求是必要的,不存在违反"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的情形。 
二、针对你方提出的 "要求履约人员中体现安全负责人信息属于排他性条款" 的异议,现结合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如下说明:
1、安全负责人信息要求符合项目管理实际需要
(一)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定要求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负责人),其任职资格需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要求在业绩材料中体现安全负责人信息,是对投标人过往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整性的核查,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一致,旨在确保中标人具备健全的项目安全管理架构,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二)四川省细化管理的合理延伸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允许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 "主要人员" 资格条件。安全负责人作为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关键岗位,直接关系到项目施工安全,属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 "人员要求" 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强制要求录入安全负责人信息,但省级行政区域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管理实际补充细化资格审查标准。本次招标要求提供安全负责人信息,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完整性审查的合理要求,而非针对特定企业的排他性条款。
2、业绩材料审查标准具有普适性与公平性
审查标准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市场主体需自主适应合规管理要求,当前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对安全生产管理日益严格,安全负责人作为法定必备岗位,其履职信息纳入业绩审查是行业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趋势。按你方所列 20 家企业之所以满足条件,恰恰说明其过往项目管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非招标人 "量身定做"。其他投标人可通过完善自身项目管理资料、规范业绩信息录入等方式满足审查标准,而非将合理的合规要求曲解为排他性条款。
3、取消安全负责人审查将构成重大管理漏洞
若取消安全负责人信息审查,可能导致以下风险: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无法核实投标人过往项目是否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隐患;
业绩真实性难以把控:部分投标人可能通过伪造或遗漏关键岗位信息规避审查,破坏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核查机制;
违反上位法规定:与《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要求相抵触,存在合规性风险。
4、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公平原则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始终严格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导向设定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所有资格审查标准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且已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各潜在投标人拥有平等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若你方认为自身符合资格条件但因材料准备问题导致不满足审查标准,可进一步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关于材料补充的具体要求;若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欢迎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我们将积极配合调查。但在调查结论作出前,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推进招标程序,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提问4:业绩设置不合理

答复:一、业绩条件设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且可要求投标人具备1-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川交规〔2024〕7号)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1—3 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 工程规模? 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 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 面积? 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原则上要求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 2/3左右?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含中桥? 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和投资在 3000 万及以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为有利于竞争,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10

  本项目设计中桥一座,桥梁跨径 1*30,桥梁全长 40 米,根据桥梁划分,中桥多孔跨径大于或等于30m,小于100m,单孔跨径大于或等于20m,小于40m为中桥,根据川交规〔2024〕7号文中,对含有中桥或中隧道及以上结构物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按照招标控制价的2/3设置业绩金额,符合川交规〔2024〕7号文,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近3年完成不少于2个2022年1月1日至今完工结算价不低于1400万元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指标仅针对公路工程的规模性量化标准,且未超过招标项目本身对应指标的合理范围,完全符合细则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指标设定的规定。同时,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此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资质等级之一,且本项目投资规模及工程特性决定了设置业绩要求是必要的,不存在违反"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的情形。

 

提问5: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答复: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变更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此两个网站实质上为一个网站,提供此两个网站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资料均为有效

 

提问6:招标文件附录3中关于项目业绩需体现安全负责人的异议

答复:1、安全负责人信息要求符合项目管理实际需要
(一)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定要求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负责人),其任职资格需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要求在业绩材料中体现安全负责人信息,是对投标人过往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整性的核查,与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要求一致,旨在确保中标人具备健全的项目安全管理架构,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二)四川省细化管理的合理延伸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允许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设定 "主要人员" 资格条件。安全负责人作为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关键岗位,直接关系到项目施工安全,属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 "人员要求" 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强制要求录入安全负责人信息,但省级行政区域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管理实际补充细化资格审查标准。本次招标要求提供安全负责人信息,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完整性审查的合理要求,而非针对特定企业的排他性条款。
2、业绩材料审查标准具有普适性与公平性
审查标准适用于所有潜在投标人,市场主体需自主适应合规管理要求,当前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对安全生产管理日益严格,安全负责人作为法定必备岗位,其履职信息纳入业绩审查是行业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趋势。据了解市场上满足条件企业很多,恰恰说明其过往项目管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非招标人 "量身定做"。其他投标人可通过完善自身项目管理资料、规范业绩信息录入等方式满足审查标准,而非将合理的合规要求曲解为排他性条款。
3、取消安全负责人审查将构成重大管理漏洞
若取消安全负责人信息审查,可能导致以下风险: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无法核实投标人过往项目是否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隐患;业绩真实性难以把控:部分投标人可能通过伪造或遗漏关键岗位信息规避审查,破坏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核查机制;违反上位法规定:与《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配备的要求相抵触,存在合规性风险。
4、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公平原则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始终严格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导向设定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所有资格审查标准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且已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各潜在投标人拥有平等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特此回复。 

 

金川县农村公路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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